当前位置: 首页>>通知公告>>正文

关于印发“成都医学院药学院教学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2015年10月16日 16:02  点击:[]

各部门:

 现将“成都医学院药学院教学委员会章程”全院印发,请各教研室认真组织学习。

 

 

成都医学院药学院

                             二O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成都医学院药学院教学委员会章程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新形势,实现药学院教学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民主化,根据药学院实际,在合并原药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和原药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的基础上成立药学院教学委员会。本委员会的宗旨是:加强药学院专业建设、课程建设以及教学管理方面的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全面推进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提高药学院的教育决策和教学管理水平,促进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能力,着力提升教学质量和运行效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药学院教学委员会在院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全院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和督导。

第二条 药学院教学委员会的工作方针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的教育方针和政策;紧密结合药学院实际,开展对教学工作的研究、咨询和指导工作;组织和指导药学院开展面向新形势的教学模式、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课程体系的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章 组织形式与职责

第三条 成都医学院药学院教学委员会组织设置。

1. 机构设置  教学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暂挂靠药学院办公室,秘书由教务科工作人员兼任。

2.组成人员  总人数8-10人。主任委员1人,由教学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1名、委员若干,均由药学院教学委员会选举产生;另设学生代表若干;包括教学基地、用人单位在内的利益方代表若干。

3.委员遴选  成都医学院药学院教学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或采取自荐、或由各教研室推荐、或由主任委员提名等方式产生,药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确定。每届任期三年,经考核合格可连聘连任。

4.委员的条件  (1)委员条件:具有改革、探索、创新意识和奉献精神,学术水平较高,教学经验丰富,责任心强、作风正派、身体健康的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2)学生代表:在校生按总人数2%推选。(3)利益方代表:由教学基地、用人单位自荐。

第四条 成都医学院药学院教学委员会工作职责。

1.咨询与论证  根据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围绕人才培养目标,针对药学院学科专业规划、专业设置、新专业申报、教育教学改革、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办学特色等,进行专题调查研究,为药学院教学提出建设性意见与建议。

2.审议与评审  成都医学院药学院教学委员会对药学院编制的学科专业发展计划,课程建设纲要,教材规划等项目进行评议并给出建设性意见。组织院级教改教研课题招标、立项、组织评审、过程监督及结题;对教务处未认定的的教改课题进行审议并认定级别,纳入年终绩效考核。对参加学校教学基本功竞赛的候选者进行评审并给出最终评选结果,对参与者给予指导和建议。对参加教学评优以及教学奖励的个人或团体进行评审并给出评审结果。参与优秀毕业论文的评选工作并给出评选结果。药学院所存在的教学事故的认定。组织并带领课程负责人对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与授课计划进行修订。

3.建章与立制  协助教学管理部门,参与药学院教学管理制度的起草与修订;参与制定药学院教学管理制度的实施细则。

4.督导与评估  检查、评估教师的课堂教学,督导教师提高授课水平;通过听课,查课了解教学全过程情况,提高教学效果。监督、检查、了解学生的学风、学习动态,沟通教师与学生之间的信息,实现教学相长的目标;认真听取学生对教学所做的建议和申诉,并认真协商作出相应调整和改进。监督、检查、参与教学管理部门和各教研室的教学管理,监督、检查、督导教研室完成教学文件及材料的归档工作(包括电子教案)。依据药学院的要求对药学院的教学工作进行例行检查并给出改进意见。按照学院有关教学文件和要求检查课堂教学、校内外实习、实训、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考核等教学环节的管理和质量情况。监督、检查学生考试纪律等。

4.具体工作任务  教学委员会委员参与教师听课,参与教研室集体备课的督导工作;委员会每月召开例会1次,进行听课与督导意见反馈、汇总与下发,每学期末召开1次工作总结会,对本学期工作进行总结,制定下学期工作计划。

5.其他  承担药学院党政委托的教学相关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五条 成都医学院药学院教学委员会工作制度。

1.教学委员会采取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须经充分酝酿后表决。由教学委员会全体成员共同协商处理和认定,处理结果需过半数委员一致认定。

2.院教学委员会委员如长期无故不出席有关会议、不履行其职责,经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取消其委员资格,由药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推荐并遴选其他人选予以补充。

第四章 专项经费

第六条 成都医学院药学院教学委员会专项经费

药学院为教学委员会工作的开展提供经费保障和必要条件;委员会成员津贴由药学院从专项经费中支出。

第五章 附则

第六条 审定与修订  本章程由成都医学院药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如遇与学校管理文件精神不符合或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确实需要修改者,由成都医学院药学院教学委员会及时修订,并上报药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

第七条 解释与发布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解释权、修改权属教学委员会。

 

 

 

 

成都医学院药学院

二O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上一条:药学院近期学风建设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下一条:药学院举行2015年冬季拔河比赛的通知

关闭